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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驚社會的台北捷運隨機殺人案,兇嫌鄭捷一審、二審都被判處4個死刑、22個殺人未遂,全案進入三審,最高法院結果維持原判,也就是死刑定讞,鄭捷終究逃不過制裁,以致目前台灣死刑定讞尚未執行人數來到43人;而就在鄭捷死刑定讞後18天後就執行槍決完畢。

  死刑這個議題始終爭論不休,與人權的發展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因為對人生命的重視,與人性尊嚴的尊重,是人權理想的實踐。所以人權背後象徵的意義,代表一個國家民主發展的成熟程度,照著這種思維進化的結果,就是目前國際趨勢的一種表象,愈民主進步的國家愈無死刑的存在,所以開發中國家,致力呼應這股潮流,希望在人權版圖的發展史上,能擠身上民主的美名。

一、贊成廢除死刑的人大致上有以下幾點見解:

 1.死刑會有誤判之可能
    死刑,一旦誤判,就無法補救。因為只要是人,就會產生主觀、先入為主的

  觀念。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分為偵查階段與審判階段;在早期,最大的誤判來源

  來自偵查階段的違反取證程序,有些偵查機關為求破案,常用違法取證方式,例

  如:動用私刑來取得被告之自白,於是造成一連串的冤獄、誤判,近如江國慶、

  蘇建和等案件,時至今日還一直為人所詬病。再論審判程序,如果司法人員謹遵

  刑事訴訟程序,這些違法取供證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1項應排除其適

  用,但於實務操作上這些本應被排除的證據常被採納,多數運用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權衡法則將該被三振出局之證據死灰復燃,且成為斷案的重要依據,這對

  無辜的民眾及司法的民主正當性皆是一個很大的傷害,執法人員越不尊重法律,

  嚴守刑事程序,死刑制度的存在,越不具有正當性。

 2. 生命無價,不可回復性,國家不能以任何理剝奪之

    大部分的人皆會認為死刑是極刑,又經過三級三審,如此謹慎程序,如果不

  是罪證確鑿,怎麼會被判死刑?因此不太可能會再造成誤判,但事實上不是這樣,

  有時因為案子太大了,經過媒體不斷的報導,社會民眾已經激起相當之民怨,大

  家都希望看到有人為之付出代價,司法機關有時迫於現實,對於證據法則、無罪

  推定,反而鬆懈了!換句話說,媒體與民粹會影響司法判案品質。誤判是有可能

  發生,但實際上不常發生,被判死刑的人十之八九都是罪有應得且罪大惡極的人,

  廢死方想要表達的,就是即使只有百分之一的誤判機率,即使100人中可能有

  1個人是無辜的,為了這個無辜人的生命,死刑就不應存在!所以從「不能錯殺無

  辜生命、生命具有不可回復性」,只好規劃良善的配套措施才能減緩、避免這種現

  象。

 3.死刑不應是「應報思想」的產物 ,應善用現代思想從「特別預防」出發

    「應報思想」是所謂的以牙還牙,即是對犯罪行為給予恰恰相同或等同的復

  仇性懲罰,簡單而言,就是「殺人者償命」!但死刑不應該是國家實現正義所運

  用的手段,當國家扮演正義的化身時,可曾想過加害人是如何在社會中養成的?

  如果國家對加害人產生有責任,國家也是應該被責備的對象,怎麼反可以擔任懲

  罰加害人的角色剝奪加害人的生命,不是國家負責及實現正義的方式,如果國家

  或社會對加害人的形成有一定的責任,那麼當加害人犯了錯,不是以剝奪其性命

  的方式將其除之而後快,應該給予其改過自新機會,以彌補社會及國家對其之虧

  欠。而這種方式,就是再與教育訓練、重新社會化的機會,完全剝奪一個囚犯重

  新進入社會的可能,是不人道的。

二、反對廢除死刑的人大致上有以下幾點見解:

 1.死刑自人類有歷史紀錄以來,幾乎已經存在幾千年,殺人者死,人類為自己的罪

  刑負出代價, 本是天經地義的事,而且國家把刑罰權收歸為國有,本在禁止私仇

  相報,如果不能為被害人、社會主持公道,會導致被害人不信任國家的司法制度,

  更甚者會引發私報私仇,所以國家司法必須對被害人、加害人都要有個交待。況

  且死刑存廢自古以來,就爭議不斷。但是幾千年來,到現在死刑還是存在,可見

  死刑存在有其不能憾動的價值。

 2.死刑的廢止是一個終極的目標,但在相關配套措施尚未完備之前,死刑是不能驟

  然廢止的,因為尚未建構完備的篩檢機制之前,國家機關無法控管死刑犯的再度

  殺人,如此將風險歸由社會民眾概括承受,不僅無正當性亦無說服力。

 3.我們處在多元不同的文化裡,如果一個人不會尊重他人的生命而殺人,實在無法

  等待別人或法律給予對等尊重,況且如果假釋後再殺人,更讓人難期廢除死刑的

  正當性,如果政府機關不能控制死刑犯的再犯率,死刑即有存在的必要。以人權

  的角度而言,主張廢除死刑是矛盾的,因為被害人也有人權。

 4.對被害者家庭,我們國家關注到了嗎?被害者家屬在犯罪之後,他們可能為了躲

  避世人的眼光或是怕被報復,而遷離現在所居住的現址,我們目前的被害者保護

  協會有沒有能力去一個一個去探訪、去關懷他們所遭受的訴訟程序,最後的判決

  是怎麼樣,他們收到補償嗎?他們身心受到相當的關撫跟慰藉了嗎?他們的創傷

  平復了沒有?主管機關應該要很嚴謹的請專家學者去做研究,再來作為決定要不

  要廢除死刑。

  綜上所述,贊成廢除死刑的人說:「國家或任何人皆無權力剝奪他人的生命,生命權是憲法層次所保障的基本人權,但在完全廢除死刑之前,必須先做好配套措施」。反對廢除死刑的人說:「我們的民主尚未成熟,且犯罪行為人的『再社會化的更生』制度尚未完備,斷然廢除死刑的話,只會讓社會問題更多。」

  管見認為在未有完備的配套措施之前,死刑可先不予廢除,等到政府擬定出一套完整有效率的配套措施,可將犯罪人再犯之危險性降到最低,讓社會安全無慮的情況下,得可考慮廢除死刑;現階段最重要的事,就是督促政府趕快結合並修正現有的體制和設備,盡速完成相關措施的整合,而不要再一味地討論死刑要不要廢除。

  最後,引用佛家的慈悲思想,每一條生命都是可貴、需要珍惜的,那麼就讓政府針對每一個人,無論他的角色是受刑人、被告、被害人、更生人或是民眾,作一個全面性、妥善性的規劃, 照顧每一種人的生命權及人性尊嚴,雖然這當中或者偶而會出現衝突、排斥的現象,但在先進的國家中,已經發展出許多解決之道,適合我國民族體質的,我國可以借鏡,甚至,我國可以超越這些先進國家的腳步,獨立發展出一套更前衛、更有效率的配套措施來,這種氣魄 ,才是有大視野、大智慧的政府,而這種思維,才能超越死刑這個狹隘框架,另外開創一個不同的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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